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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律师提交的裁判文书,法官真的会看吗?
对于律师提交的裁判文书,法官真的会看吗?
因此,律师向法官提交裁判文书的做法,所能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即便认为确实需要提交,也应当对裁判文书有所选择、有所侧重。盲目提交的裁判文书,没有实际意义。
例如,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以及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各地方法院的处理方式并不完全一致,但在各地方法院的区域范围之内,一般来讲应当是统一的(参见:《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的释明与裁判》《以最高法40份裁判文书辨析“被告主体不适格”情形下,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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