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对于律师提交的裁判文书,法官真的会看吗?

油菜花又开了 民商裁判实务 2022-08-01


对于律师提交的裁判文书,法官真的会看吗?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偶尔会遇到向法官提交裁判文书的律师,说是让法官在裁判时做个“参考”。当然,此类裁判文书因与案件本身没有关联性,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规定,法官在裁判时也不能够针对该裁判文书给予任何评判。
 
对于律师提交的这些“类案”裁判文书,法官究竟会不会看,会在多大程度上“借鉴”或“参考”。作为律师估计也很难搞清楚。笔者没有就此问题做过调查,尚不能确定有多少法官会理会律师提交的裁判文书。
 
律师提交裁判文书的心态和动机
 
通常来讲,能够让律师提交类案裁判文书的,往往是该类案件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争议,有讨论的空间和余地;或者属于某些新类型的案件,在实践中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观点。
 
一方面,律师在庭前或庭后向法官提交其他案件的裁判文书,说明律师是用了一些心思在案件上的。其为了佐证己方观点或主张的成立,搜集一部分与其观点相一致的裁判文书作为依据,以加强说理的份量,目的在于增加胜诉的概率。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会给承办法官施加一定的压力。
 
另一方面,也不排除个别律师由于水平有欠缺,自觉代理意见的说理不是很充分,便佐以裁判文书代替说理的情况;也有可能是个别律师敬业精神不够,认为提交代理意见太耗费时间和精力,不如现成的裁判文书来的简单、便捷。
 
但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讲,律师都不可能提交与其观点不一致,甚至向左的裁判文书。从这一点上,作为律师和法官心里都是相当清楚地。
 
法官如何看待律师提交的裁判文书
 
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除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例或与本案直接相关能够影响本案裁判结果的裁判文书外,其他案件的裁判观点并不能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因此,法官不予理会也并无不当。至于法官是否予以参考,则完全取决于法官个人。
 
从法官的角度来讲,对于类似案件已经有明确结论或主流观点,甚至于法官自身已经对案件形成了自己明确观点的,一般来讲是不会理会其他案件裁判文书的。
 
例如,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劳动者与建筑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目前已有定论,即使律师提交再多的裁判文书来证明劳动关系成立,都没有予以理会的必要(参见:《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建筑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多种观点并存的情况下,法官尚不能形成个人意见的,即使律师不提交裁判文书,法官自己也会在裁判文书网、法信网去查阅其他类似的案例或裁判文书,甚至去借鉴、参考本院其他法官的裁判文书。当然,也不排除参考律师提交的裁判文书。
 
但鉴于律师提交裁判文书的片面性,法官当然不可能仅参考一方律师提交的裁判文书。如果双方律师都能够提交裁判文书当然最好,但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不会很大。另外,对于说理不充分的裁判文书,没有参考的价值,故一般不予理会。

因此,律师向法官提交裁判文书的做法,所能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即便认为确实需要提交,也应当对裁判文书有所选择、有所侧重。盲目提交的裁判文书,没有实际意义。
 
律师提交裁判文书的策略
 
(一)首选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例
根据最高法《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法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于法官审理类似案件、作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法官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作出裁判的同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并且可以作为裁判文书说理的依据加以引述。
 
(二)公报案例或参考性案例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的案例,虽然不具有权威的裁判指导作用,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引述,但对于法官的裁判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三)同一法院的裁判文书
就目前来讲,“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但至少在本院范围内,法官应当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本案法官的意见如果与本院其他相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不一致,应当会引起法官的重视。
 
(四)上一级法院的裁判文书
在“两审终审”的制度设计下,能够进入再审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少之又少。因此,二审法院的裁判观点对于一审法官来讲至关重要。并且,裁判观点、裁判尺度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单从这一点上来讲,本区域以外其他法院的裁判文书基本上是可以忽略的。审级过高的裁判文书,实际上也并不一定能够被一审法官所认同。

例如,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以及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各地方法院的处理方式并不完全一致,但在各地方法院的区域范围之内,一般来讲应当是统一的(参见:《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的释明与裁判》《以最高法40份裁判文书辨析“被告主体不适格”情形下,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五)避免提交法官本人的裁判文书
通过裁判文书网完全可以搜索到承办法官之前作出的类案裁判文书,律师足以对承办法官的裁判观点有所了解。在律师的主张与法官的裁判观点一致时,已经没有再提交裁判文书的必要。当与法官的裁判观点不一致时,即使能够找到可以利用的裁判文书,律师提交该类裁判文书,则无异于“以尔之矛,攻尔之盾”,容易引起承办法官的反感,所以不建议律师提交法官本人的裁判文书。如果认为该裁判文书的观点可用,建议在代理意见中予以表述,比直接提交裁判文书的效果要好得多。
 
——End——

原创及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享有,可以分享、转发到朋友圈、微信群,但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转载须经过原作者许可,并须注明来源于本公众号。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及所附案例不作为其他案件的裁判依据。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油菜花的审判实务】



原创不易,感谢您的关注


如果感觉还不错,请戳一下右下角的:


                                                          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